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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02年代理深圳市某公交公司司机李某诉另一公交公司司机罗某人身损害赔偿一案,经过庭前的充分准备以及庭审的据理力争、滔滔雄辩,一审法庭采纳了本律师的代理意见,判令罗某给付医疗费等赔偿费用。罗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驳回其上诉,维持原判。
2、2002年初至2002年10月,本律师接受xx花园王某等多户业主的委托,代理业主诉该楼盘开发商延期办理房产证,诉讼请求得到全部支持。
3、2002年作为涉嫌绑架勒索案的犯罪嫌疑人郑某的辩护律师,在侦查阶段介入后,通过认真调查取证、分析研究,向公安机关提出郑某的行为不构成绑架勒索罪,是索债不当的非法拘禁行为,且不构成犯罪的法律意见。最后公安机关采纳代理意见,释放犯罪嫌疑人郑某。从律师接受委托到犯罪嫌疑人被释放前后不到十天时间。
4.2001年代理袁某申请执行与深圳市某房地产中介公司房屋买卖中介合同纠纷一案的生效判决。该判决生效两年多无法执行完毕。本律师接受委托后,经过不懈努力,在不到半年的时间内为委托人执行到四十八万元的房款和利息。
5.1998-2002年代理多宗离婚案件获得胜诉。有力地维护了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6.2000年代理张某诉深圳市某大型房地产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起诉该公司之后,该公司表示愿意和解。作为代理律师,本着以最高效率地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和息事宁人的原则,经过与被告的反复谈判,委托人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由被告向原告双倍返还定金、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并返还首期购房款。
7.1999年代理曾某等员工诉深圳市某协会劳动争议一案,获得全部胜诉。
8.1999年作为深圳市某大型运输企业的代理人参与该公司与郭某交通事故民事损害赔偿一案。通过调查取证、分析案情、研究法理、据理力争,向法庭充分阐述。一审法庭采纳了本律师的代理意见,驳回原告郭某不合理不合法的诉讼请求。原告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庭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9、2002年9月,本律师接受涉嫌诈骗罪的犯罪嫌疑人林XX家属的委托在侦查阶段为其提供法律服务。接受委托后,本律师积极调查取证,与有关办案干警沟通联系并向侦查机关出具了该案定犯罪嫌疑人有罪的证据不足的法律意见,最后侦查机关采纳了律师的意见,释放了林XX。从律师正式介入到释放犯罪嫌疑人前后用了不到十天时间。
10、张某贩卖毒品海洛因案,
案情:深圳市人民检察院起诉张某、郑某、陶某、张小某四人:2002年7月21日,被告人陶某得知胡某需要海洛因后表示愿以每克170元人民币贩卖188克海洛因给胡某。商定后,陶某找到郑某,谈好在郑某处以每克150元人民币购买188克海洛因。郑某又找到张某,谈以每克120元人民币购买188克海洛因。同年7月22日中午,陶某与胡某在深圳市广深宾馆一楼麦当劳餐厅进行交易,由于陶某提出先给钱,交易没成功。第二天中午,陶某与胡某再次在广深宾馆麦当劳餐厅进行交易,陶某点过钱后,即致电郑某带海洛因到麦当劳餐厅。郑某授意其妻子张小某带来一袋香蕉以便见机行事,同时要其将188克海洛因带到麦当劳餐厅。张小某提着装有海洛因和香蕉的袋子进入麦当劳餐厅交给陶某时,公安人员当场将其抓获。经鉴定,缴获的毒品为海洛因,净重187.7克。同年7月23日晚,公安人员在张某住处搜出两小包海洛因,净重4.4克。要求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惩处。
办案经过:郑律师接受张某家属的委托担任其侦查阶段、起诉阶段和审判阶段三个阶段的辩护人。郑律师多次会见犯罪嫌疑人,了解案情,初步确定辩护方案为:进行罪轻辩护。罪轻的理由是:1、该案是警察引诱犯罪,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在毒品犯罪案件的侦查中可以使用引诱,美其名叫“特情引诱”(在美国毒品犯罪案件是不允许警察设局引诱的),但最高人民法院规定,使用特情引诱破获的案件,对犯罪被告须酌情从轻处理,如果因为数量引诱致使涉案毒品数量达到可以判处死刑的,不能判死刑。2、张某是从犯。3、张某是初犯。4、本案是在警察的控制下的犯罪,所以其社会危害性不同与一般的毒品犯罪,危害性显然较小。5、张某认罪态度较好。在侦查阶段,郑律师为被告提供法律咨询,并开导他认罪伏法,但不要太消极,律师会尽量帮他辩护的(因为被告人很担心被判死刑)。在法庭上,郑律师据理力争,与公诉人展开针锋相对的激烈战斗。既是有理有据,又是不卑不亢,驳得公诉人无言以对。
案件结果:法庭采纳了郑律师的大部分辩护意见,认定该案存在着特情引诱,并于2003年4月1日,作出一审判决,判决张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委托人的评价:郑律师在办理该案过程中,认认真真,兢兢业业,多次到看守所会见被告,调查研究案情,查找对被告有利的法律和司法解释。委托人不但对判决结果满意(根据刑法规定,贩卖毒品50克以上的可以判处15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而且对郑律师的严谨认真、勤勉尽责和优质高效赞不绝口。被告人张某本人表示服从一审判决,没有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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